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维权思路
作者:李浩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6日13时30分许,快递配送员殷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铁路桥附近,时,与同方向逆行至此罗阿姨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罗阿姨受伤。经认定,殷某承担主要责任,罗阿姨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罗阿姨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出骨折,受伤严重,产生医疗费近5万元。在罗阿姨治疗期间,殷某从快递公司离职且下落不明。
罗阿姨在治疗结束后,多次到殷某住处及公司找寻,希望得到赔偿。但均找寻无果,殷某家人也不知其去向。殷某的单位也拒绝透露其去向,以及事发时的劳动合同及机动车的保险情况。罗阿姨多方求助无果。
【代理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即应从殷某的单位入手,确定赔偿主体。通过调取对方驾驶人的社保缴费记录,从而确定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一、殷某为某快递公司员工,事故系发生在殷某工作过程中,快递公司作为用工方,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立即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殷某在事发时间的社保缴费记录,确定殷某事发时的用工主体。追加该单位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案件的庭审。
三、追加殷某的单位后,单位又提供了案涉电动三轮车的保险单,原告又继续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庭审,承担代赔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均被法庭采纳。
【判决结果】
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前赔偿原告罗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5000元;
二、被告某快递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前赔偿原告罗某某5000元;
三、双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对方主张;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641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职务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问题。
作者认为:原告罗阿姨在遭遇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虽留存有被告殷某的相关信息,但事后殷某下落不明,若只是通过公告送达并判决殷某承担赔偿责任。胜诉的判决书是可以拿到,但委托人的赔偿款最终难以落实,从而导致原告合法权益被架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本案即使在被告殷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是可以请求用人单位即某快递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此外,本案案涉电动三轮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更进一步保障了罗阿姨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作者建议:
第一,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留存必要的信息与现场照片。因非机动车不像机动车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材料,如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后续的诉讼中可能存在取证困难等情况,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可以注意对方车辆是否投有非机动车相关责任险。若投有此类保险,则索赔程序将更加便捷。
第三,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对方正在工作过程中,比如搬运货物、派送快递、配送外卖等情形,还可以通过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套上一把保护锁。
第四、由于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涉及道路运输及配送等工作内容的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谨慎行使工作职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恪尽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有过错的工作人员。